高雄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

十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

高雄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
時        間:109年8月12日(星期三)下午16時30分
地        點:老新台菜十全店(高雄市十全三路265號)
出席人員:應到140人,實到108人,詳如簽到簿。
列席人員:高雄市社會局督導 黄啟惠、新商業會常務監事 黄棟樑、高雄市汽車公會副理事 郭老彭、高雄市機車公會理事長 謝水旺、總幹事 洪瓊齡、全聯會理事長林建良及各縣市公會理事長…….,詳如簽到簿。
主    席:  陳宏榮                        紀    錄:邱燕東
  1.  
  2. 第一案:提案單位-理事會
    案  由:本會108年度經費收支結算表及現金出納表,提請審查案。
     說  明:一、本會108年度經費收支結算表及現金出納表,經提本會第十二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於   109年1月17日以(109)高車租十二字第003號函報請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在案。
    第  24 ~  25 頁。
      決  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提案單位-理事會案  由:本會109年度收支預算表,提請審查通過案。
      說  明:一、為公會正常運作編列109年度收支預算表各為:
    ,040,600,本案經第十二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審
    查通過,並於109年1月17日以(109)高車租字第
    003號函報請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在案。
                   二、檢附上項收支預算表,詳見大會手冊第  26 ~  247 頁。
      決  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提案單位-理事會
     案  由:本會109年工作計劃表,提請審查通過案。
     說  明:一、109年工作計劃表,依實際狀況需要編定。
    二、檢附上項工作計劃表,詳見大會手冊第  29  頁。
     決  議:照案通過
     
    第四案:提案單位-理事會
    案由:本會章程修正案依據社會局指導辦理。。
    說明:公會章程修正版本經本會第12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報請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後送社會局核備。
     
    原公會章程版本 修訂版本 社會局
    第三章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八條:會員之退會,非因廢業或遷出本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十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會員代表: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新增或改派需滿六個月始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發言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三條: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如不按規定繳納會費者,依下列
    程序處分之。
    五、本會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壹
    仟伍佰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之罰鍰。
    六、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七、本會會員欠繳會費依法停權後,於再繳清所積欠之會費,恢復會員身份,可享公會所有福利,但恢復會員身份後需滿六個月才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之資格。
     
    第十四條:各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限內入會,本會即依同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處壹仟伍佰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之罰鍰。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肆 章   職務及職掌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名、監事五名、候補理事二名、候補監事一名,遇缺遞補以補足本任期為限,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二、參選理事及監事之資格需具會員公司之負責人或股東方可參選。
    第卅二條:一、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興辦事業其事業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
    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但因必要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
    本項之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
    第三章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八條:會員因廢業或遷出本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
    第十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會員代表: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十一 條:會員代表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發言權及罷免權毎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三 條: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如不按規定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份之
    五、本會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
    得依法追繳。
     
     
    六、本會會員欠繳會費依法停權後,於再繳清所積欠之會費,恢復會員身份,可享公會所有福利。
     
     
     
     
     
     
    第十四條:各公司、行號
    、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
    條規定之期限內入會,本
    會即依同法第六十三條
    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新
    台幣壹仟伍佰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之罰鍰。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肆 章   職務及職掌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名、監事五名、候補理事二名、候補監事一名,遇缺遞補以補足本任期為限,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卅二條:一、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興辦事業其事業之分擔,毎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但因必要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本項之事業費總額及毎份金額應經會員大會決議後行之;調整時亦同。決  議:照案通過
     
    第五案:提案單位-理事會
    案由:修正本會章程第陸章經費及會計:第卅條:本會之經費如下:二、常年會費:每一…….( 註:新會員以六月卅日為基準日,基準日前加入本會應交全年度之常年會費,基準日後加入應交全年度之二分之一常年會費)增加條文:五、會員退會時所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概不退還。新公司入會年度中途(加入)收費案如對照表。
    說明:公會章程修正版本經本會第12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報請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後送社會局核備。
    依據商團法14條辦理
     
     
     
     
     
     
     
     
     
     
     
     
     
     
     
    依據商團法64條辦理
     
     
     
     
     
    六、(廢除)
     
     
    七、(改六)
     
     
     
     
     
     
    依據商團法64條辦理
     
     
     
     
     
     
     
     
     
     
     
     
     
     
     
    (廢除)
    依據商團法35條辦理
 決  議:照案通過
 
第五案:提案單位-理事會
案由:修正本會章程第陸章經費及會計:第卅條:本會之經費如下:二、常年會費:每一…….( 註:新會員以六月卅日為基準日,基準日前加入本會應交全年度之常年會費,基準日後加入應交全年度之二分之一常年會費)增加條文:五、會員退會時所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概不退還。新公司入會年度中途(加入)收費案如對照表。
說明:公會章程修正版本經本會第12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報請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後送社會局核備。
修訂章程版本 原公會章程版本 修訂增減
第卅十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二、常年會費:毎一會員常年會費甲種租賃公司在本市設有總公司者,毎一營業據點毎年新台幣壹萬元,增派代表時毎名代表毎年繳納新台幣壹萬元,以增加一名為限。乙種租賃公司每一營業據點,毎年新台幣壹萬元,毎年於一月至三月一次繳清。(註:新會員以月為基準,入會時以每月收取常年會費1000元。(6月份以後加入之新會員公會聯誼活動費用全額自費)。
 
五、會員退會時所繳之會費及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卅十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二、常年會費:毎一會員常年會費甲種租賃公司在本市設有總公司者,毎一營業據點毎年新台幣壹萬元,增派代表時毎名代表毎年繳納新台幣壹萬元,以增加一名為限。乙種租賃公司每一營業據點,毎年新台幣壹萬元,毎年於一月至三月一次繳清。
 
 
 
 
 
 
 
 
 
(註:新會員以月為基準,入會時以每月收取常年會費1000元。(6月份以後加入之新會員公會聯誼活動費用全額自費)。
 
 
 
 
 
 
 
五、會員退會時所繳之會費及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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