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間:109年8月12日(星期三)下午16時30分
地 點:老新台菜十全店(高雄市十全三路265號)
出席人員:應到140人,實到108人,詳如簽到簿。
列席人員:高雄市社會局督導 黄啟惠、新商業會常務監事 黄棟樑、高雄市汽車公會副理事 郭老彭、高雄市機車公會理事長 謝水旺、總幹事 洪瓊齡、全聯會理事長林建良及各縣市公會理事長…….,詳如簽到簿。
主 席: 陳宏榮 紀 錄:邱燕東
- 第一案:提案單位-理事會
案 由:本會108年度經費收支結算表及現金出納表,提請審查案。
說 明:一、本會108年度經費收支結算表及現金出納表,經提本會第十二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於 109年1月17日以(109)高車租十二字第003號函報請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在案。
第 24 ~ 25 頁。
決 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提案單位-理事會案 由:本會109年度收支預算表,提請審查通過案。
說 明:一、為公會正常運作編列109年度收支預算表各為:
,040,600,本案經第十二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審
查通過,並於109年1月17日以(109)高車租字第
003號函報請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在案。
二、檢附上項收支預算表,詳見大會手冊第 26 ~ 247 頁。
決 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提案單位-理事會
案 由:本會109年工作計劃表,提請審查通過案。
說 明:一、109年工作計劃表,依實際狀況需要編定。
二、檢附上項工作計劃表,詳見大會手冊第 29 頁。
決 議:照案通過
第四案:提案單位-理事會
案由:本會章程修正案依據社會局指導辦理。。
說明:公會章程修正版本經本會第12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報請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後送社會局核備。
原公會章程版本 修訂版本 社會局 第三章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八條:會員之退會,非因廢業或遷出本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十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會員代表: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新增或改派需滿六個月始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發言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三條: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如不按規定繳納會費者,依下列
程序處分之。
五、本會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壹
仟伍佰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之罰鍰。
六、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七、本會會員欠繳會費依法停權後,於再繳清所積欠之會費,恢復會員身份,可享公會所有福利,但恢復會員身份後需滿六個月才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之資格。
第十四條:各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限內入會,本會即依同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處壹仟伍佰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之罰鍰。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肆 章 職務及職掌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名、監事五名、候補理事二名、候補監事一名,遇缺遞補以補足本任期為限,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二、參選理事及監事之資格需具會員公司之負責人或股東方可參選。
第卅二條:一、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興辦事業其事業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
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但因必要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
本項之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第三章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八條:會員因廢業或遷出本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
第十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選派為會員代表: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 十一 條:會員代表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發言權及罷免權毎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三 條: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如不按規定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份之
五、本會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
得依法追繳。
六、本會會員欠繳會費依法停權後,於再繳清所積欠之會費,恢復會員身份,可享公會所有福利。
第十四條:各公司、行號
、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二
條規定之期限內入會,本
會即依同法第六十三條
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新
台幣壹仟伍佰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之罰鍰。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肆 章 職務及職掌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名、監事五名、候補理事二名、候補監事一名,遇缺遞補以補足本任期為限,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卅二條:一、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興辦事業其事業之分擔,毎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但因必要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增加之。本項之事業費總額及毎份金額應經會員大會決議後行之;調整時亦同。決 議:照案通過
第五案:提案單位-理事會
案由:修正本會章程第陸章經費及會計:第卅條:本會之經費如下:二、常年會費:每一…….( 註:新會員以六月卅日為基準日,基準日前加入本會應交全年度之常年會費,基準日後加入應交全年度之二分之一常年會費)增加條文:五、會員退會時所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概不退還。新公司入會年度中途(加入)收費案如對照表。
說明:公會章程修正版本經本會第12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報請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後送社會局核備。依據商團法14條辦理
依據商團法64條辦理
六、(廢除)
七、(改六)
依據商團法64條辦理
(廢除)
依據商團法35條辦理
第五案:提案單位-理事會
案由:修正本會章程第陸章經費及會計:第卅條:本會之經費如下:二、常年會費:每一…….( 註:新會員以六月卅日為基準日,基準日前加入本會應交全年度之常年會費,基準日後加入應交全年度之二分之一常年會費)增加條文:五、會員退會時所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概不退還。新公司入會年度中途(加入)收費案如對照表。
說明:公會章程修正版本經本會第12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報請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後送社會局核備。
修訂章程版本 | 原公會章程版本 | 修訂增減 |
第卅十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二、常年會費:毎一會員常年會費甲種租賃公司在本市設有總公司者,毎一營業據點毎年新台幣壹萬元,增派代表時毎名代表毎年繳納新台幣壹萬元,以增加一名為限。乙種租賃公司每一營業據點,毎年新台幣壹萬元,毎年於一月至三月一次繳清。(註:新會員以月為基準,入會時以每月收取常年會費1000元。(6月份以後加入之新會員公會聯誼活動費用全額自費)。 五、會員退會時所繳之會費及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
第卅十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二、常年會費:毎一會員常年會費甲種租賃公司在本市設有總公司者,毎一營業據點毎年新台幣壹萬元,增派代表時毎名代表毎年繳納新台幣壹萬元,以增加一名為限。乙種租賃公司每一營業據點,毎年新台幣壹萬元,毎年於一月至三月一次繳清。 |
(註:新會員以月為基準,入會時以每月收取常年會費1000元。(6月份以後加入之新會員公會聯誼活動費用全額自費)。 五、會員退會時所繳之會費及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