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

小客車租賃業駕駛人薪資補貼

交通部公路總局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遊覽車、計程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駕駛人薪
資補貼要點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依據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四條第九款規定,為辦理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之駕駛人及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薪資定額補
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並由其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為受理機關。
三、本要點補貼對象包含計程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之駕駛人,及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
四、補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為期三個月。
 受補貼對象於補貼期間,每人每月補貼新臺幣一萬元,連續補貼三個月。
五、第三點駕駛人或代僱駕駛補助資格條件如下:
(一)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領有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仍屬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個人計程車行駕駛人、合作社計程車駕駛人:具備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計程
車(不含已報停、繳銷、吊銷、註銷牌照之車輛)或持有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交通部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核定補助函;經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五條登記有案之輪替駕駛外,以一車一人為限。
2.計程車自備車輛參與經營駕駛人:該自備車輛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計程車
(不含已報停、繳銷、吊銷、註銷牌照之車輛)或持有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交通部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核定補助函,
並具備契約存續期間含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之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
3.計程車公司(行號)僱用之駕駛人:具備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公司投保之勞工保險證明或薪資證明。
4.承租計程車公司(行號)車輛之駕駛人:具備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平均每月租用日數逾十五日之
租用契約,並以一車至多二人為限。
5.中華民國一零九年四月一日前,經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五項登記有案之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轉
為計程車駕駛人者,得不受第一目至第四目之限制由受理機關認定之。
(二)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領有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仍屬有效之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
1.公司僱用之駕駛人:具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公司投保之勞工保險證明或薪資證明。
2.與公司間有營運服務關係契約之駕駛人:具備契約存續期間含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之契約證明,
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仍為有效之營運服務關係契約,並駕駛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公路監理機關登
記列管牌照在案之遊覽車(不含已報停、繳銷、吊銷、註銷牌照之車輛),每車補貼以一人為限。
(三)小客車租賃業: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小客車租賃業者所屬之代僱駕駛人,且於中華民國一百
零九年四月一日在職,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
1.公司僱用之駕駛人:具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公司投保之勞工保險證明或薪資證明。
2.與公司間有營運服務關係契約之駕駛人:具備契約存續期間含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之契約證明,
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仍為有效之營運服務關係契約,駕駛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公路監理機關登記
列管牌照在案之租賃小客車或租賃小客貨車(不含已報停、繳銷、吊銷、註銷牌照之車輛),並具備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月至十二月間每月出勤日數達十五日以上之營運紀錄,每車補貼以一人為限。
六、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機關申請:
(一)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應檢附個人申請書(附件一)、申請人身分證影本、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除個人計程車行及合作社計
程車駕駛人外,另應檢具下列之一之從業證明:
1.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
2.公司投保之勞工保險證明或薪資證明。
3.租用契約。
(二)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應檢附個人申請書(附件一)、申請人身分證影本、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並檢具下列之一之從業證明:
1.公司投保之勞工保險證明或薪資證明。
2.足資認定業者及駕駛人間營運服務關係契約。
(三)小客車租賃業駕駛人應檢附個人申請書(附件一)、申請人身分證影本、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並檢具下列之一之從業證明:
1.公司投保之勞工保險證明或薪資證明。
2.足資認定業者及駕駛人間營運服務關係契約及出租紀錄。
補貼對象檢具從業證明為公司投保之勞工保險證明或薪資證明
者,應由業者公司(行號)申請,並檢附業者公司(行號)請款申請書
(附件二)。
第一項申請由所屬業者公司(行號)、所屬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等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代為申請者,應另檢附申請薪資補貼清冊
(附件三)。
七、受理機關受理申請補貼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前項受理期間,執行機關得視預算額度,公告縮短或延長之。
八、受理機關受理申請補貼文件,經審查通過後,補貼款由受理機關撥
入補貼對象或申請者帳戶,並採一次申請分月撥付,因故或無帳戶者得採用支票撥付。
 前項補貼款於撥入帳戶為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者或計程車公司(行號),應於款項核撥次月內檢附已轉撥付駕駛人帳戶證
明及通知駕駛人知悉為行政院補助款說明方式供受理機關查核。
九、申請案有不符規定或逾期申請者,受理機關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受理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或相當期限內補正,申請人屆期未補正者,受理機關應不予受理。
十、申請補貼文件如有隱匿不實、造假,或與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性質相同而重複請領者,應依執行或受理機關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受之補貼金額。
 受理機關發現有前項情事時,並應停止補貼。
 申請業者自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資遣員工、停業、歇業,或未依第八點第二項規定者,追回已撥付款項。

小客車租賃業薪資補貼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資格條件 注意事項
1. 依運管規則第 10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僱用且 109 年 4 月 1 日仍 在職之代僱駕駛。
2. 具備自 109 年 1 月至 3 月之公司 投保之勞工保險證明或薪資證 明。
1. 由小客車租賃業者提出申請。 2. 業者申請時應檢附文件:
(1) 業者請款申請書 (如附表二) 。
(2) 申請薪資補貼清冊(如附表三)
(3) 公司投保之勞工保險證明或薪資證明。
3. 款項撥入雇主帳戶,採用匯款方式。
1. 依運管規則第 10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僱用且 109 年 4 月 1 日仍 在職之代僱駕駛。
2. 持有涵蓋 109 年 1 月 1 日至 109 年 3 月 31 日,且 109 年 4 月 1 日仍屬有效之足資認定業者及 駕駛人間營運服務關係契約。 3. 109 年 4 月 1 日公路監理機關登 記列管牌照在案之租賃小客車 或租賃小客貨車(不含已報停、 繳銷、吊銷、註銷牌照之車輛), 每車補貼 1 人為限。
1. 由駕駛人或小客車租賃業者代為提出申請。
2. 駕駛人自行申請應檢附文件: (1) 個人請款申請書(如附表一),並黏貼身分證影本、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2) 足資認定業者及駕駛人間營運服務關係契約。 (3) 營運實績:108 年 10 月至 12 月間,每月出勤日數達 15 日以上之出租紀錄,該出租 紀錄應以出租單或詳細記載出租狀況之汽車出租紀錄簿為之。
3. 業者代為申請應檢附文件: (1) 個人請款申請書(如附表一),並黏貼身分證影本、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2) 申請薪資補貼清冊(如附表三)。 (3) 足資認定業者及駕駛人間營運服務關係契約。 (4) 營運實績:108 年 10 月至 12 月間,每月出勤日數達 15 日以上之出租紀錄,該出租 紀錄應以出租單或詳細記載出租狀況之汽車出租紀錄簿為之。
4. 款項撥入自備車輛駕駛人帳戶,原則採用匯款方式,因故或無帳戶者得採用支票撥款。
遊覽車客運業/  計程車客運業/   小客車租賃業

 
附件一



薪資補貼個人請款申請書
一、申請人資料
1.申請人姓名:
2.身分證字號:
3.連絡電話:
4.車號:
5.金融機構名稱:_____________銀行  分行別: 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2.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申請人從業證明影本。(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免填列)
三、申請應注意事項
  • 本申請書如經查有虛偽、造假不實、已獲其他補助、或已獲他機關補助者,受補助對象應無條件退還具前述情事之補助款,涉及刑責者除負法律責任並移送檢調機關依法追訴。
 
 
申請人 __________(蓋章)
本欄由受理機關填寫
 審查通過。
     身份查核   車籍查核   從業證明
   審查不通過。       原因:
承辦單位人員:__________                     承辦單位主管:_________
 
 
身分證影本黏貼處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覽車客運業/  計程車客運(服務/   小客車租賃業
薪資補貼業者請款申請書
一、申請單位資料
  1. 申請單位名稱:
  2. 統一編號:
  3. 申請單位連絡電話:
  4. 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5.金融機構名稱:_____________銀行  分行別: 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應備文件
  1. 清冊
2.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所屬駕駛人從業證明影本。
三、申請應注意事項
  • 本申請書如經查有虛偽、造假不實、已獲其他補助、或已獲他機關補助者,受補助對象應無條件退還具前述情事之補助款,涉及刑責者除負法律責任並移送檢調機關依法追訴。
  • 申請業者自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資遣員工、停業、歇業,或未依第八點第二項規定者,追回已撥付款項。
 
申請單位:(請蓋申請單位章)
 
 
負責人:(請蓋負責人章)
 
本欄由受理機關填寫
 審查通過。
    
   審查不通過。       原因:
承辦單位人員:__________                     承辦單位主管: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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