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行動支付:指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透過密碼或生物特徵等身分驗
    證、掃碼、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field communication,NFC)感應或結
    合物聯網相關先進應用等驗證及傳輸技術,於實體商店結帳付款,取得商
    品或使用服務之實質交易支付方式。
二、儲值卡:指由電子支付機構發行,具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
    憑證等實體或非實體形式,並以電子、磁力或光學等技術儲存金錢價值之
    支付工具。
三、信用卡:指持卡人憑發卡機構之信用,向特約之人取得商品、服務、金錢
    或其他利益,而得延後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之支付工具,及
    金融卡附加可於特約商店消費付款之功能,持卡人消費時,交易金額將由
    該持卡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直接扣款之支付工具。

第三條
振興五倍券(以下簡稱五倍券)之類型如下:
一、紙本五倍券:以紙本形式發行,等值於新臺幣五千元之五倍券。
二、數位五倍券:使用經經濟部甄選之行動支付業者、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
    業務及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數位工具業者)提供之記名行動支付、記名儲
    值卡或信用卡方式,依本辦法使用之金額全額回饋,每月至少回饋一次,
    總回饋金額以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前項紙本五倍券、記名行動支付、記名儲值卡或信用卡方式之數位五倍券應擇
一領用,經領用後不得轉換或取消綁定。

第四條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以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領用五倍
券:
一、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
    屬。
三、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四、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六、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七、前二款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
八、第三款至第七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九、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
十、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得在我國居留
    之外國人,且已依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眷屬身分證明發給要點規定,領
    有有效身分證明者。

第五條
五倍券之領用方式如下:
一、紙本五倍券: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止
    ,由符合領用資格者親自或委託他人至經濟部公告之場所進行網路認證或
    認定身分,依下列規定領取:
    (一)領有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者,應持健保卡。
    (二)未領有健保卡者,應持國民身分證、經外交部認定之證件或居留證件
        等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託他人領取時,應同時出具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並由受託人簽
        收。
二、數位五倍券: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
    日止,由符合領用資格者至經濟部公告之指定網站登錄並綁定記名行動支
    付、記名儲值卡或信用卡。
符合領用資格者,得與他人共同綁定數位五倍券,累計使用金額及回饋金額,
其共同綁定人數以五人為上限,總回饋金額以共同綁定人數乘以新臺幣五千元
之總額為上限;數位五倍券共同綁定期間及方式,由經濟部公告之。
紙本五倍券如有遺失、毀損、被竊、被盜等情事,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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