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修正


交通部公路總局 函 地址:10863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65號 承辦人:黃品綺 電話:02-23070123分機3704 傳真:02-23070245 電子信箱:pchuang@thb.gov.tw 受文者: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發文字號:路運綜字第109010983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經濟部紓困振興辦法修正條文、補貼作業要點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 條文對照表)(紓困振興辦法修正條文_109D2048400-01.odt、補貼作業要點修正條 文_109D2048401-01.odt、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_109D2048402-01.pdf)
主旨:檢送經濟部修正發布「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 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第5條、 第21條及「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 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3點 、第9點二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交通部109年9月2日交路字第1090025324號函轉經濟 部109年8月31日經企字第10904604313號函及經企字第1090 4604171號函副本辦理。(影附相關附件供參)
正本:本局各區監理所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 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 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辦法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 營運困難之產業(以下簡稱受影響產業)如下:
一、製造業。
二、服務業。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
本辦法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

營運困難之事業(以下簡稱受影響事業),應符合下 列要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 登記之營利事業、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 記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 免辦理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起任連續二個 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一百零 九年內任一個月、一百零八年下半年之月 平均、一百零八年同期、一百零七年同期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期間之營業額減 少達百分之十五,經主管機關、受主管機 關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金融機構認 定屬實。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本辦法所稱受影響中小型事業,指受影響事業 中,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實收資本額 或經常僱用員工數基準之事業。

本辦法所稱艱困事業,指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影響,而符合下列要件者: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 登記,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從事 製造業、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專業 國際貿易服務業及會展產業之營利事業。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至九月間之營業 額,較一百零八年同期或同月、一百零七 年同期或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五 十。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依不同產業規定應符合之 要件。

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至十二月 間之營業額減少達前項第二款所定基準,且符合同 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預算執 行、疫情發展及產業受影響情形認定為本辦法所稱 艱困事業。

第五條 為協助艱困事業,主管機關得推動薪資及營運 資金之補貼,其措施如下:

一、薪資補貼:依艱困事業符合第三條第四項 第二款規定之時點,補貼其中華民國一百 零九年七月至九月至多三個月之員工薪 資。補貼額度以每位員工經常性薪資之百 分之四十計算之,且每位員工每月薪資補 貼額度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二、營運資金補貼:依艱困事業員工人數乘以 新臺幣一萬元計算補貼額度,提供一次性 補貼。但依本辦法曾獲營運資金補貼者, 不予重複補貼。

依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認定之艱困事業,前項第 一款薪資補貼之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至 十二月至多三個月。

艱困事業於前二項補貼期間至主管機關公告之 期間內,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 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 主管機關公告之情事。 艱困事業有前項所定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 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 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 月一日施行。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 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 三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三、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要點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 (以下簡稱受影響事業),應符合下列要件: 1、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 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 五條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2、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起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 一個月之營業額較一百零九年內任一個月、一百零八年下 半年之月平均、一百零八年同期月平均、一百零七年同期 月平均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期間之營業額減少達百分 之十五,經本部、受本部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金融 機構認定屬實。

3、非屬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公告之工業區閒 置土地清冊之土地所有權人。

4、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所稱中華民國一百零 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所隸屬之事業主體。 (二)本要點所稱受影響中小型事業,指受影響事業中,合於中小企 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列基準之事業。

九、受影響事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向金融機 構提出申請,其中營運資金及振興資金貸款應於核貸後三個月內完 成第一筆動撥,最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動撥完 畢。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 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 三點、第九點修正總說明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 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 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及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兩 度修正。本次修正係配合立法院第十屆第一會期審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相關會議決議,其中針 對特定企業長期持有大量閒置工業用地,不符社會公平正義與人民期待 ,不得享有紓困方案中之低利貸款及相關優惠或補助之情事,及新增未 登記工廠不得申請本部與其他相關單位之防疫紓困振興相關獎勵、補助 、優惠信用貸款之情事,爰修正本要點第三點,受影響事業不得屬依產 業創新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公告之工業區閒置土地清冊之土地所有 權人或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所稱之新增未登記工廠所隸屬 之事業主體。另考量國際疫情尚未穩定,製造業及會展等相關產業仍有 資金需求,延長貸款申請期限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明定營 運資金及振興資金貸款最遲應於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動撥完畢,爰 修正本要點第九點。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