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
困振興辦法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因應疫情對於客運業營運之影響,加
強落實防疫工作及保障相關從業人員、乘客安全,補貼客運業者購買
防疫物資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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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稱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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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適用之補貼對象為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
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租賃期一年以上車輛除外)及計程車客運業
等汽車客運業者之所屬車輛。其中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及小
客車租賃業之補貼得委託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
業相關公(工)會、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或計程車派遣車隊等業者代為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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